人民法院“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完整记录版】

日期:2023-12-01 14:23:21 / 人气:0 / 来源:黄小媚

图片.png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我院召开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会马上开始。

[李兴国]:

欢迎各位参加顺义法院的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的议程为:

1、顺义法院刑庭庭长宋素娟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发布建议;

2、顺义法院刑庭法官助理李杭通报典型案例。

[宋素娟]:

各位代表、媒体朋友们:

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和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机动车保险已成为财产险的第一大险种。车辆保险本是车主的“护身符”,却被一些不法分子视为“发财险”,试图通过伪造事故、扩大车损、找人顶包等手段实施保险诈骗。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2023年10月,顺义法院审理机动车保险诈骗案26件52人,犯罪既遂比例高达98%,仅有一起案件的行为人在得知保险公司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后中止理赔。可以说,车险骗赔已成为保险类诈骗犯罪的“重灾区”。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市场秩序,顺义法院全面梳理该院近五年车险诈骗犯罪案件,分析案件特点,剖析问题成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现将相关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汽车修理人员与客户共谋。顺义法院审结的车险诈骗案件中,汽车修理人员与到店维修车辆的客户共谋骗保的案件有23件,占比高达88%。顺义法院审结的52名被告人中,27人是汽车修理人员,17人是到店维修车辆的客户,2人是骗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理赔的工作人员。涉案汽车修理人员往往利用熟悉汽车结构和保险理赔流程及标准等优势,以“免费修车”“好处费”为诱饵,说服客户使用其车辆伪造或制造事故骗保,同时让其他人提供驾驶证、扮作事故车辆司机,共同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二)行骗方式:多为伪造、故意制造事故及事后找人顶包。

车险诈骗行为人的惯用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伪造事故、扩大损失程度、重复索赔、事后投保、冒名顶替、故意制造事故、虚构保险标的,以上手段行骗人或单独使用,或混合使用;或是偶然行为,或是多次行为,有些行骗人甚至以此为谋生手段。顺义法院审结的车险诈骗案件行为人主要采用以下犯罪手段:一是伪造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理赔款,该类案件占比约88%左右。具体包括未发生交通事故而故意伪造现场,或故意制造碰撞、剐蹭等事故扩大损失,修理过程中伙同他人虚假维修或过度维修,以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二是发生事故后找人顶包骗保,该类案件占比12%左右。部分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保险公司应予免责的情形,为躲避查处同时获得保险理赔,让他人顶替自己、冒充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部分案件中还出现花钱“买通”事故对方车主、要求对方配合自己申报保险的情况。
(三)犯罪动机:投保后的补偿心理和非法牟利驱动。受“投保不理赔就是吃亏”的错误认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实施保险欺诈多为获取理赔款免费修车。案件显示,绝大部分行骗人受非法,牟利动机驱动,修理厂经营者虚增事故车辆维修项目和报价,压低维修成本,赚取维修差价;修理厂员工为增加维修收入,赚取绩效提成;保险理赔员、定损员与维修人员合谋,虚增维修费用,赚取个人回扣。顺义法院审结的汽车保险诈骗案件被告人中,骗保金额超过3万元的有31人,超过10万元的有13人,另有少数行骗人“友情”提供驾驶证、充当事故车辆司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甚至提供车辆用于制造事故。

[宋素娟]:

二、原因分析

(一)诈骗模式升级使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

车险诈骗从早期车主谋划骗保的不特定偶发事件,到汽车修理人员协助客户造假的共谋型诈骗,甚至出现保险理赔、定损人员参与其中的“监守自盗”,犯罪手段翻新升级,查处难度不断增大。汽车修理人员、保险理赔人员与客户精心谋划,在制造事故、报警出险、申请理赔、提交理赔材料等步骤相互协助伪造证据,选择的事故地点多为偏僻、无监控或摄像头的地方,选择的作案时间多为夜间或清晨,制造的事故类型与车损部位、要更换的部件相吻合,维修后的车辆和部件表面完好、不易被察觉,使得保险公司的车险查勘员难以鉴别事故的真实性。如李某等三人保险诈骗案中,李某系某汽车维修站实际经营者,张某、董某均系某保险公司顺义分公司员工,三人共谋于某日凌晨伪造车辆在顺义区某村附近发生保险事故,骗取张某、董某就职的保险公司理赔款3万余元。

(二)信息壁垒为不法分子跨企行骗提供可乘之机

各保险公司之间常年处于竞争关系,普遍将本公司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视为商业秘密、核心资源,除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必须报送的标准化数据、配合案件核查工作之外,与行业内其他保险公司实时共享业务数据的意愿偏弱,并且也缺乏安全高效、双向互动的数据共享通道,从而在各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数据壁垒。各保险公司在承保、核保、理赔等各工作环节中处于相对独立甚至封闭的状态,主要依靠本公司所掌握的信息作出业务判断,由此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也给不法分子游走于各保险公司之间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上述26件案件中,有17件案件案件的被告人均是利用此种信息“孤岛效应”先后骗取不同保险公司理赔款。如田某等人保险诈骗案中,田某等人于2019年4月-2021年1月间,六次伪造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先后骗取3家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10万余元。

(三)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不足

保险公司重展业、轻理赔的现象较为普遍,对承保时的风险评估工作重视程度不足,事故发生后对现场勘验、实物审查仍不到位。现有案件显示,保险公司在对车辆维修后的理赔审查大多都以书面形式进行,很少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相应实物及具体来源进行审查,对维修使用的材料来源、价格、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的更是少之又少。顺义法院审结的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中,半数以上案件是行为人已成功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委托调查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后,由第三方调查机构人员发现事故疑点才致案发。

[宋素娟]:

三、法院做法

(一)准确定性,宽严相济

根据犯罪主体身份、具体犯罪情节及人身危险性对案件准确定性,对各被告人精准量刑。对不具备保险诈骗罪要求的主体身份,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在共谋的4件案件的被告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划主导作用的12名被告人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对上述12人共计判处罚金51万元;对于偶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34名被告人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追赃挽损,减少损失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严厉打击破坏保险行业秩序的犯罪行为,坚持办案与追赃同步、打击与挽损并举。顺义法院审结的该类案件中,19件案件的被告人退赔了被害单位损失,其中审判期间敦促17名被告人退赔了被害单位共计56万余元,有力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的同时,为护航企业发展、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三)能动司法,促进治理

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入剖析个案、类案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并形成调研报告,引导企业树立合规经营理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一起汽车销售企业员工保险诈骗案件中,就涉案企业存在的考核指标片面性、不同员工及部门之间缺少监督、制衡机制等管理漏洞,向企业精准发送司法建议,并实地回访涉案企业,持续跟进合规整改效果。通过微信公众号、普法小视频等方式对保险诈骗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提升公众法律意识,筑牢法律风险防线。


[宋素娟]:

四、法院建议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保险行业反欺诈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司法机关、监管部门、交管部门、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贯通,对车辆信息、事故认定、保险理赔信息等数据实时共享。可参考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保险欺诈人员信息库,增设数据自动筛选比对功能,对于一人短时间多次理赔或者多人循环理赔等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审核机制,加大可疑欺诈数据的串并分析力度,发现相关线索并推动成案。

(二)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保险公司自身应强化管理,通过完善内控机制,优化保险理赔流程,加大理赔审查力度等方式提高诈骗风险控制能力,如增加第一现场查勘率或实行双人查勘制,及时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核实索赔材料,利用法律手段积极采取救济措施,更好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从业人员法治宣传教育

保险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加强对车险消费者的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保险知识和保险法普法活动,引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树立诚信投保、理赔、依法维权的法治观念。同时大力宣传反保险欺诈政策措施,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强反车险欺诈宣传,发布、传播典型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例,形成全民共同关注、共同预防的反车险欺诈氛围。


[李杭]: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两年作案6起,汽修厂老板与车主共谋骗取车保10万元。

基本案情:田某系某汽车维修厂的经营人,2019年4月--2021年1月间,其与到店维修车辆的客户饶某、孙某等人预谋,并找来“道具车”,在顺义区故意制造客户的待维修车辆与“道具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6起,安排其员工充当驾驶员,组织策划碰撞方式及碰撞地点,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10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田某伙同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考虑到田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数额及退赔等情节,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饶某、孙某等人分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汽车维修行业人员与车主共谋骗保案件。田某作为汽车维修厂的经营人,对车辆比较熟悉,在制造保险事故时可以较好控制汽车碰撞的角度、速度,使得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在现场难以发觉,在两年间成功实施了六起诈骗。此外,饶某等车主为免费修车与田某共谋,具有保险诈骗的共同故意,法院最终根据各被告人参与作案起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获利及退赃退赔情况,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他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刑罚执行方式加以区分。法官在此提示,保险的目的是通过聚沙成塔的方式规避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此类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金的安全使用和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参保人员要珍惜自己的保险信用,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任何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取保险金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李杭]:

案例二:无证酒驾出事故,买通事故车主、找人顶包联合骗保

基本案情:某日凌晨,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与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给自己在4S店工作的好友张某打去电话寻求帮助,张某让李某“稳住”周某,阻止其报警,再令其他人顶替张某。随后,李某支付了周某一万元好处费,让其帮忙隐瞒自己酒后无证驾车的事实,并让另一好友徐某赶至现场顶替自己。徐某报警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借用了李某的车辆,并编造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10.6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周某、徐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本罪。本案中,李某驾驶的车辆实际为李某母亲所有,车辆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受益人均为其母亲。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其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持其母亲身份证等信息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李某等人的行为虽涉及诈骗保险公司钱款,但因骗保人员均不具有保险诈骗罪要求的主体身份,故而法院最终以诈骗罪论处。此外,事故另一车主周某驾驶机动车被追尾,本可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车辆损失赔偿款,在金钱利益面前选择与李某等人一同隐瞒案件事实骗保,最终被判刑。法官提示各位车主,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安全驾驶。在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并选择到正规的汽修厂维护,远离保险诈骗,共同维护正常保险管理秩序和营造安全交通环境。


案例三:保险业务员内外勾结,故意制造事故、伪造证明材料多次骗保18万元

基本案情:

蒋某是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顺义理赔中心理赔员。2月7日,蒋某驾驶汽车遭遇冰雹砸击后,安排妻子刘某(另案处理)以驾驶员名义报警。后蒋某使用伪造的维修证明材料,作为理赔员为车辆定损,以车辆被保险人的名义骗取险金人民币1万余元。另查,2014年9至2016年4月间,蒋某单独或伙同蔡某故意制造车辆碰撞的事故,后安排他人作为车辆驾驶员报警,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8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蔡某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个人或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被告人蒋某以车辆被保险人名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保险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法院综合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退赃退赔等情况,判决被告人蒋某、蔡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保险公司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参与骗保的案件。保险业务员深谙保险事故理赔的流程合标准,在利益的趋势下,个别业务员拉上自己的亲戚、朋友等干起骗保“生意”。有的为他人骗保提供专业指导,例如利用业务优势梳理出容易理赔的保险公司信息,帮助骗保人在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指导其伪造事故及报案理赔;有的亲自策划、组织、参与骗保活动,例如在事故查勘、定损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增加了案件的查处难度。针对上述现象,建议汽车销售公司、修理工厂、保险公司等车险理赔相关企业强化管理,加强职工法治教育,通过合理制定员工激励机制等措施确保公司业务在合法轨道运行,以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同步发展。


[李兴国]: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方留言。谢谢!


来源 | 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小媚


现在致电 020-38785281-601 OR 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Go To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