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完整记录版】
日期:2023-12-01 14:23:21 / 人气:0 / 来源:黄小媚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我院召开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会马上开始。
[李兴国]:
欢迎各位参加顺义法院的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的议程为:
1、顺义法院刑庭庭长宋素娟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发布建议;
2、顺义法院刑庭法官助理李杭通报典型案例。
[宋素娟]:
各位代表、媒体朋友们:
一、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特点
(二)行骗方式:多为伪造、故意制造事故及事后找人顶包。
[宋素娟]:
二、原因分析
(一)诈骗模式升级使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
(二)信息壁垒为不法分子跨企行骗提供可乘之机
(三)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不足
[宋素娟]:
三、法院做法
(一)准确定性,宽严相济
(二)追赃挽损,减少损失
(三)能动司法,促进治理
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入剖析个案、类案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并形成调研报告,引导企业树立合规经营理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一起汽车销售企业员工保险诈骗案件中,就涉案企业存在的考核指标片面性、不同员工及部门之间缺少监督、制衡机制等管理漏洞,向企业精准发送司法建议,并实地回访涉案企业,持续跟进合规整改效果。通过微信公众号、普法小视频等方式对保险诈骗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提升公众法律意识,筑牢法律风险防线。
[宋素娟]:
四、法院建议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二)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三)加强从业人员法治宣传教育
[李杭]: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两年作案6起,汽修厂老板与车主共谋骗取车保10万元。
基本案情:田某系某汽车维修厂的经营人,2019年4月--2021年1月间,其与到店维修车辆的客户饶某、孙某等人预谋,并找来“道具车”,在顺义区故意制造客户的待维修车辆与“道具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6起,安排其员工充当驾驶员,组织策划碰撞方式及碰撞地点,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10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田某伙同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考虑到田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数额及退赔等情节,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饶某、孙某等人分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汽车维修行业人员与车主共谋骗保案件。田某作为汽车维修厂的经营人,对车辆比较熟悉,在制造保险事故时可以较好控制汽车碰撞的角度、速度,使得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在现场难以发觉,在两年间成功实施了六起诈骗。此外,饶某等车主为免费修车与田某共谋,具有保险诈骗的共同故意,法院最终根据各被告人参与作案起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获利及退赃退赔情况,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他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刑罚执行方式加以区分。法官在此提示,保险的目的是通过聚沙成塔的方式规避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此类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金的安全使用和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参保人员要珍惜自己的保险信用,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任何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取保险金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李杭]:
案例二:无证酒驾出事故,买通事故车主、找人顶包联合骗保
基本案情:某日凌晨,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与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给自己在4S店工作的好友张某打去电话寻求帮助,张某让李某“稳住”周某,阻止其报警,再令其他人顶替张某。随后,李某支付了周某一万元好处费,让其帮忙隐瞒自己酒后无证驾车的事实,并让另一好友徐某赶至现场顶替自己。徐某报警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借用了李某的车辆,并编造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10.6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周某、徐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本罪。本案中,李某驾驶的车辆实际为李某母亲所有,车辆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受益人均为其母亲。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其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持其母亲身份证等信息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李某等人的行为虽涉及诈骗保险公司钱款,但因骗保人员均不具有保险诈骗罪要求的主体身份,故而法院最终以诈骗罪论处。此外,事故另一车主周某驾驶机动车被追尾,本可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车辆损失赔偿款,在金钱利益面前选择与李某等人一同隐瞒案件事实骗保,最终被判刑。法官提示各位车主,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安全驾驶。在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并选择到正规的汽修厂维护,远离保险诈骗,共同维护正常保险管理秩序和营造安全交通环境。
案例三:保险业务员内外勾结,故意制造事故、伪造证明材料多次骗保18万元
基本案情:
蒋某是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顺义理赔中心理赔员。2月7日,蒋某驾驶汽车遭遇冰雹砸击后,安排妻子刘某(另案处理)以驾驶员名义报警。后蒋某使用伪造的维修证明材料,作为理赔员为车辆定损,以车辆被保险人的名义骗取险金人民币1万余元。另查,2014年9至2016年4月间,蒋某单独或伙同蔡某故意制造车辆碰撞的事故,后安排他人作为车辆驾驶员报警,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8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蔡某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个人或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被告人蒋某以车辆被保险人名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保险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法院综合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退赃退赔等情况,判决被告人蒋某、蔡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保险公司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参与骗保的案件。保险业务员深谙保险事故理赔的流程合标准,在利益的趋势下,个别业务员拉上自己的亲戚、朋友等干起骗保“生意”。有的为他人骗保提供专业指导,例如利用业务优势梳理出容易理赔的保险公司信息,帮助骗保人在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指导其伪造事故及报案理赔;有的亲自策划、组织、参与骗保活动,例如在事故查勘、定损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增加了案件的查处难度。针对上述现象,建议汽车销售公司、修理工厂、保险公司等车险理赔相关企业强化管理,加强职工法治教育,通过合理制定员工激励机制等措施确保公司业务在合法轨道运行,以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同步发展。
[李兴国]:
作者:黄小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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