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案例】虚构夸大物损,恶意诉讼骗保,因小失大终尝恶果

日期:2023-11-30 09:48:27 / 人气:0 / 来源:黄小媚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起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夸大第三方物损项目和金额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赔款的案例。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逼迫保险公司就范的目的,两次骗保事故都是通过发起诉讼的方式索赔。东窗事发之后,犯罪嫌疑人希望通过积极退赃退赔的方式,争取法院能网开一面,给予一个“缓刑”的判决。而当事法院的态度是“被告人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诈骗钱财,主观恶性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适用缓刑。”通俗讲就是“你们两个小子,之前利用我们法院骗保,拿我们当枪使,现在想让我们放你们一马?做梦!”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保险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通过其他判决可知,犯罪嫌疑人蔡成功还经营着一家投资额2000万的生态养猪场,因为这次保险诈骗犯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严重影响了生态养猪场的日常经营,可谓得不偿失。希望各位看官引以为戒。

案件介绍

2019年9月14日13时许,新化县炉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湘KG××××货车不小心刮损某某公司搅拌站上方属于新化电信公司、新化移动公司、新化联通公司、新化广播电视台所有的10根光缆线、2根电杆。后维修人员更换电杆、并对损坏光缆线进行熔接修复好即投入使用。被告人蔡成功得知此事后,要新化移动公司维修负责人罗某、新化广播电视台维修负责人即被告人赵瑞龙不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由其去向保险公司索赔,到时再给二人一点经费,罗某1、赵瑞龙均同意。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蔡成功以新化县上梅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湘KG××××货车司机刘某、车主王某及该货车投保的中国T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作为被告,就司机刘某驾驶机动车湘KG××××货车刮损某某公司搅拌站上方光缆线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谎称该次交通事故中刮断的1根电杆、1根光缆和刮损的8根光缆线均属某某村所有,要求被告方连带赔偿原告更换电杆、光缆线等各项经济损失138453.8元。
新化县人民法院同日立案审理此案,后委托湖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某公司)对涉案标的进行造价鉴定,同年6月3日,湖南某某公司以受损光缆属城域网还是分配网及原告提出的受损光缆的芯数需确认为由,要求新化县人民法院督促相关单位尽快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完成造价鉴定工作。
2020年7月3日,为顺利进行造价鉴定并夸大损失,被告人蔡成功与被告人赵瑞龙商定,蔡成功口述内容、由赵瑞龙以新化县广播电视台的名义向新化县人民法院出具一份虚假证明,谎称原告所主张的受损地段的线路所有权属原告新化县××街道××村村民委员会,该次交通事故断了2根电杆、10根光缆,受损光缆中24芯以上属于城域网,24芯以上受损的光缆有7根,湖南某某公司据此鉴定出涉案标的中恢复2根电杆造价为2039.78元、恢复7根光缆的造价为96959.12元,合计98998.9元。2020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新化县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由T保险公司赔偿原告82000元,该赔偿款已执行到位。蔡成功支付了罗某18000元经费,而承诺给赵瑞龙的5000元经费尚未支付。
2020年3月25日,某某公司司机吴某驾驶湘KG××××货车在某某公司内卸货时,又将某某公司上方属于上述四家公司的光缆线刮损及地面1根电杆刮断。后维修人员更换受损电杆、并对受损光缆进行熔接修复好即投入使用。被告人蔡成功得知后,又于2021年5月13日,就该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杆、光缆损失,以某某村为原告、司机吴某、车主王某、车辆投保单位即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谎称此次交通事故致损的电杆、光缆属某某村所有,更换了受损的8根光缆、3根电杆,共计损失15万元。新化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进行审查。蔡成功向被告人赵瑞龙承诺,待本次向C保险公司索赔成功后连同第一次的经费一起给赵瑞龙10000元。后C保险公司认为蔡成功的行为存在骗保嫌疑,请求新化县人民法院将线索移送新化县公安局查处,新化县人民法院遂于2021年7月9日将该案移送至新化县公安局。

法院判决

被告人蔡成功、赵瑞龙分别于2022年7月9日、16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19日,蔡成功分别与T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达成民事调解,由蔡成功退还T保险公司82000元,并分别赔偿T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损失27000元、60000元,C保险公司对蔡成功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成功、赵瑞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成功、赵瑞龙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赔偿谅解情节,可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蔡成功、赵瑞龙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诈骗钱财,主观恶性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且签署的具结书中对刑罚执行方式已经明确,并无不当,本院已经采纳,不宜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成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赵瑞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黄小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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