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到的名词“保险竞合”,到底是什么意思?

日期:2023-12-12 17:08:38 / 人气:0 / 来源:黄小媚

保险竞合并非我国保险法上的固有概念,这一概念最早源于美国保险法实务中的“其他保险制”(Other Insurance)。它描述的是不同的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物分别签订了数个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当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保险合同,且多个保险人基于不同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对同一损害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在我国的《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对保险竞合作出明确定义。国内保险学界对保险竞合的定义也各有不同,有些主张采用美国法律上对于保险竞合的定义,也有些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多数认为,保险竞合是指在同一期间内,由于发生同一保险事故,导致基于同一保险利益投保的多份保险合同需同时支付保险金给同一主体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竞合并非重复保险,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可以是不相同的投保人,而重复保险的投保人一定是同一投保人。其次,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而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同一保险利益。
在保险竞合的情况下,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人都有赔偿的义务,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任何一张保单提出索赔。同一个标的物上的数个保险合同可能均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也可能是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并存。其处理方式将因竞合的保险合同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而有所不同。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与责任保险合同并存的情况下,因数个保险合同的给付对象并不相同,原则上可以用保险代位的方式来处理。
有学者认为这并不是典型的保险竞合。例如,货物的托运人以运送的货物投保货损险,运送人则另外以同一货物订立责任保险,若货物在运送途中因为运送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货损险的保险人在给付被保险人(托运人) 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于运送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责任保险人则基于其保险合同负有代替被保险人(即运送人) 代付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结果将由责任保险人地向货损险保险人给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本文将保险竞合定义为:投保人以自己名义为被保险人自行投保两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或者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险种与以他人为投保人(即被保险人)的利益所投保的种类不同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就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的损害均应对同一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文章节选《保险合同法新论》作者周玉华,略有改动。


来源:A6工作室

作者:黄小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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