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非机动车闯红灯致车损,保险公司追偿,是否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日期:2024-01-03 15:57:16 / 人气:0 / 来源:黄小媚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1日,杨某骑两轮电动车与牟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牟某车辆受损。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牟某不承担责任。涉案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01543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6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牟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与牟某签订《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利,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保险公司依据定损金额实际支付案外人牟某车辆保险理赔金11010元,并取得牟某签署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原告取得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牟某对第三者(被告杨某)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
      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虽系非机动车,但本事故系杨某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直接导致。“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众所周知的社会行为规范,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系情节明显、过错较大的违法行为,法律不鼓励违法行为,为弘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综合考量双方利益、车辆类型及危险性、被告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实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法院酌情认定杨某应为其过错行为而对车辆受损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款1101元(11010元×10%)。
【法官说法】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如果机械地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分担,极有可能出现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得不到赔偿甚至倒赔机动车一方的极端情况。“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立足非机动车、行人优于机动车,充分体现了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现代文明准则,是对弱者一方作适度有利推定的公平原则。
      裁判文书具有规范、指导、约束社会行为的作用。两轮电动车一方因闯红灯与小型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小型汽车受损。在非机动车方闯红灯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假如法院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可能放任交通违法行为的滋长。
      本案原则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同时,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理念,酌情判定非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意在正确引导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寿光市人民法院

作者:黄小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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