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野车在非适驾环境中发生事故,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处理

日期:2024-01-19 14:47:32 / 人气:0 / 来源:黄小媚

案情简介

      马某买了一辆小型越野车,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损失保险限额为188198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


      保险期间,马某驾驶越野车在没有交通道路且有诸多树木和较大石块的山路驾驶,因操作不当驾驶车辆失控撞到路边树木后又撞到石头,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马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且被拒绝,原因是某保险公司发现他的车子经过改装和加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违反了保险条款。马某不满意,认为改装车子是自由,某保险公司应该核实车子情况,而且开越野车到山里属于正常行为。他向某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在法院起诉。


保险公司观点:
       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所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马某投保时并未告知我们自己已经对越野车进行了改装和加装,违反了合同条款,所以我们有权拒赔。


马某观点:
      我虽然是在投保前对车辆进行了改装,但是改装事项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核实,而并非我的告知义务。投保时,某保险公司并没有告诉我不可驾驶车辆去山中越野,而且我买的本身就是一辆越野车,保险公司应该预见到我会驾驶车辆去山中越野。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马某主张保险理赔款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马某驾驶案涉车辆处于无交通道路的山坡,该地段不仅无交通道路且有诸多树木和较大石块,极不符合安全驾驶所需的路面要求,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马某并未合理解释其驾驶至该地段的必要性,结合车辆通常使用用途及使用环境,其所驾驶的环境已明显超出保险公司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危险环境。


      二、案涉车辆于投保前即已改装,马某于投保时理应阅读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投保时并未告知保险公司车辆改装事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三、案涉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刹车失灵,综合前述的危险地段环境及车辆改装情形,上述事实已足以证明马某对车辆本身及驾驶地段的环境改变导致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最后,马某在改变车辆所处环境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后,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故案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原告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夏志阳随着网络的发达,越来越多的投保采取电子投保形式。很多人在投保时对于各项保险条款都是匆匆一瞥后就直接点击下一步投保,而对于涉及个人权益的保险责任、保险利益、保险期间、责任免除、理赔手续等内容并没有认真阅读。


法官在此提醒:
      认真阅读涉及个人权益的上述条款,对于不明白的内容,应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含义。

       对于类似于本案中发生的这种机动车改装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如未告知,存在保险事故不予理赔的风险。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如从事专业赛事等导致驾驶环境超出车辆通常使用用途及使用环境范围的情况,应及时在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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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小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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