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高档车制造车祸34起、骗保200多万!27人获刑

日期:2024-04-12 16:39:17 / 人气:0 / 来源:黄小媚

案情回顾

借名车制造事故,骗保百万!

近年,李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余人相互勾结,在成都街头上演了一幕幕借用名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通过“假事故真定损,真事故高定损”的套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他们先后驾驶车辆,人为制造剐蹭、追尾等事故数十起,在事故后,伙同具备理赔资质的修理厂进行定损维修,以“故意制造事故、虚高报价、低价维修”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225余万元



法院审理,27人获刑!

双流法院依法查明了李某某、王某某等27名被告人在34起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提供车辆、制造事故、定损理赔等环节的具体分工、参与次数、涉案金额等事实,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被告人自首、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形,依法判决各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不服该判决,并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汽修领域的保险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甚至形成了“故意制造事故、虚高报价、低价维修”的骗保产业链,犯罪团伙以实施保险合同为名骗取保险赔偿款,侵害了保险公司经济利益,阻碍了车险理赔行业健康发展,破坏了市场经济金融秩序。

购买机动车保险是为了在偶尔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能够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使自己的财产能够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故意制造或者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还有可能因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属于保险诈骗。


希望广大车友能够正确看待保险、使用保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定要依法依规文明驾驶,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处理,并依法办理索赔事宜,千万不要因贪图不义之财而以身试法。


同时提示各位司机朋友,一旦发生车辆受损,应到正规的汽车修理厂通过正常渠道维修车辆,勿将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随意交予他人。另外,须多留意自己的车辆名下是否莫名多出维修记录等,谨防因贪图小利而走上骗保的违法犯罪道路。


法院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01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02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黄小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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