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免费搭乘者中途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咋担责?
日期:2023-11-08 10:09:13 / 人气:0 / 来源:创始人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1日,陈某驾私家车载着妻子谢某回家,朋友胡某及妻子李某和同乡张某一同免费乘车。返乡途中,陈某将车辆交由张某驾驶,张某因驾车变更车道与郭某驾驶车辆发生剐蹭,致使所驾车辆撞击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李某死亡、谢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得驾驶机动车及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等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李某家人将张某和陈某一并诉至河南省鲁山县法院,诉请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96.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违规变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将车辆交由张某驾驶,未检查张某驾驶证已过期,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因此,对李某家人的损失,在张某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陈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另,陈某夫妇让胡某夫妇及张某结伙搭车回乡,目的是为了减少各方回家的费用,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关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等规定,应减轻张某、陈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法院酌定,张某承担60%赔偿责任,陈某承担20%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庭审调查等情况,法院确认李某家人各项损失为84.6万元,依法判决张某赔偿50.76万元,陈某赔偿16.92万元。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其本质是善意施惠,体现了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弘扬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乘车人而言,还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是否安全可靠再进行搭乘。
来源 | 山东高法
作者:创始人
推荐内容 Recommended
- 【案例】工程保险的工程期和保证... 08-04
- 【判例】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价值... 04-09
- 某公司雇主险案例分享 03-26
- 未告知保险公司将私家车改为网约... 03-22
- 【判例】在学校被同学撞伤,学校... 03-15
- 【判例】新能源汽车自燃,保险公... 01-23
- 【高院再审】车辆漏油引车祸!保... 11-30
- 【高院判例】刚买8天被追尾,车... 11-08
- 【判例】 车辆未修理,能否以鉴... 11-08
- 【判例】刚买的新车“被追尾”,... 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