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业管理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有什么区别?

日期:2023-08-01 10:20:18 / 人气:0 / 来源:创始人

【案情简介】
 
某日,某一商业大厦的下水管道爆裂漏水,由于受污染水的浸泡,造成紧挨着下水管的两家商户电脑、取号机、银联机等财产损失12万元,该大厦的管理属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商户就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向物业公司提出了索赔。
 
由于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但未附加其他责任条款,于是就这一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就进行了现场查勘。
 
为了减少保险索赔纠纷,聘请了保险公估公司进行核定损失和保险理算,保险公估公司理算后建议保险公司按照公众责任险条款进行理赔。
 
但保险公司对这一案件的性质存有分歧,认为该事故不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范围。
 
【案例分析】
 
本案是否应属公众责任保险,要根据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成立要件看,公众责任保险成立的要件包括:
 
1.在保险期限内;
2.列明的地点;
3.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意外事故的发生;
4.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及诉讼费用等;
5.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与物业责任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险责任不同
 
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提供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或人身的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意外事故:指日常生活、生产中的疏忽大意、失职、犯罪等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失火、爆炸、碰撞等。
意外事故必须是非所预见、非所愿意、非所期待的事故,亦即危险的发生一般应是事起仓促、猝不及防或事故的发生纯属偶然,非始料所及或事故发生虽属意料所及但不能确知其必然发生或确定其发生时间。
物业管理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被保险人从事物业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过失:应该预见,却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
疏忽:应当注意且能够注意,却没有注意。构成法律上的侵权。
2、保险标的不同
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标的,为不确定性的标的,主要为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工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补偿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社会公众;
而物业责任保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范围是有限的,相对公众责任险来说,是可以确定其最大损失,而租户承租其各店铺,说明各店主与物业在这一场所中已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整体,属于一个经营场所共同责任方,可以说是共同组成独立的一方,当第三者来这里消费所引起的损失理应由店主与物业共同承担,然后按责任分担。
物业公司只是对该大厦的财产进行管理,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对各单位只收取管理费用,是受业主的委托对财产的使用、维修等进行管理,与各租户签订租赁协议,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而造成租户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属于合同契约责任。
该案从责任范围来说应该是物业管理责任,不属于公众责任保险,主要原因是由于物业公司由于对下水管道没有及时疏通,以致管道弯口处堵塞,造成水管压力过大产生爆裂,致使各租户的固定资产、商品等财产损失,主要责任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
另外,物业公司收取费用也只是为了维持财产设备的更好使用,不存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利益。而各商户是承租方,共同拥有这一大厦的使用权,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在使用权上物业公司与各租户是并列关系,不属于第三者财产损失。
另一方面,公众责任险条款中规定: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属于除外责任。
因此该案件不属于公众责任保险风险,保险人不应当对此进行保险赔偿。


来源:A6工作室

作者: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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