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保险的工程期和保证期责任

日期:2023-08-04 10:21:27 / 人气:0 / 来源:创始人

【案件情况】
      A公司就其承建的某路桥工程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约定工程保险期限为:“A、建设施工期限为3个月,自20XX年7月6日零时起至20XX年10月5日24时止;B、如果工程未能在建筑施工期限内完工,本保险期限(建筑期)将自动扩展3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15天通知保险人;C、保证期24个月。自建筑到期日起,或自工程正式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或自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之时起,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单附加了33项附加险条款,其中包括“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约定“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者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保险期限:24个月”。
      当年9月,该项路桥工程完成施工并通车,通车后仍有部分收尾工程在进行。次年8月,受台风影响导致该炉前部分设施及工程损毁。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不在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中台风事故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A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对保险期限的约定,保险期间包括A、B、C条款约定的建筑期+宽限期+保证期,总保险期限应该为28个月。因此,本次台风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之内。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工程保险期限为ABC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主险责任(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对应的是建筑期保险,附加险条款中扩展保证期责任条款对应的是保证期24个月。本次事故发生时已经过了建筑期保险期限,在保证期之内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根据“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台风事故损失并不属于上述扩展条款约定的“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者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建筑期和保证期的保险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保证期内,因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承担“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本次台风事故发生于建筑工程一切险项下物质损失险的保险期间之外,保险人对发生在保证期保险期间的台风事故造成的工程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后语】
      保证期是指根据工程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于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的一定时期内,如果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存在建筑或者安装的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损失的,承包商对于这些质量问题和损失应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因此,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可以根据投保人(如工程承包商)的要求扩展承保保证期的保险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之后,建筑工程的权属、风险均发生转移,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内容与施工期间有所不同,因此在保险期间存在建筑期和保证期两个权利义务不同的时间段,保险人在建筑期承担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在保证期承担“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来源 | 能源风险管理

作者: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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