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残疾赔偿金的16个裁判规则
日期:2023-11-08 14:26:24 / 人气:0 / 来源:创始人
裁判规则1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之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裁判规则2
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又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裁判规则3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4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实际生存年限超过已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裁判规则5
受害人因伤致残并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调整残疾赔偿金。
裁判规则6
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多次受伤并且构成同等伤残等级,且已就该部位功能障碍所导致的该等级残疾获得相应赔偿,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裁判规则7
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部位功能丧失的程度达不到评残标准,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受害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裁判规则8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颌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2.22)所列标准,可以适用该条标准评残。
裁判规则9
膝关节活动度受损程度会影响伤残等级的认定,故人民法院对鉴定机构在受害人邻近膝关节内固定物未取出情况下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对于伤残等级的鉴定,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裁判规则10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6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为不完全列举,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并在事故发生后行髋关节假体翻修术,有权引用该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裁判规则11
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经鉴定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因素,在计算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时应当考虑参与度。
裁判规则12
法院为查明案涉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受害人拒不配合进行鉴定导致其损伤是否构成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的,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13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受害人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时,有权请求行为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
裁判规则14
受害人因春节及疫情防控影响未能在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连续登记的,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受害人有权主张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居民收入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裁判规则15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其主张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16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标准。
*来源:A6工作室
作者: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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